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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决定的通知

  (三)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发展乡镇企业,尤其是加速发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行业。“两高一优”农业的顺利发展,有利于二、三产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又有赖于二、三产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大力推行股份合作,以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资,使乡镇企业有一个突破性的发展。各地要针对农产品保鲜要求高,加上一家一户的生产分散、规模小等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多层次地兴建一批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藏、运输、销售企业,鼓励、扶持发展集体、个体和私营运销、加工企业,促进农户与市场紧密结合。农产品加工转化是我省一个很薄弱的环节,要大力、积极扶持发展。对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免税一至三年,减税一至三年。
  (四)进一步放开农产品经营。按照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从一九九三年起,全省全面放开粮食经营,包括放开定购任务、购销渠道和价格。鼓励多渠道经营,价格随行就市。要搞活流通,尤其要搞活省际流通,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预粮食出境,消除地区封锁和变相封锁。粮食生产经营走向市场后,要注意搞好生产者和经营者、产区和销区的购销衔接。国家需要的粮食,包括地区间的调拨,各级粮食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与销区、农民或村组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的签订,包括购销方式、价格的确定和双方责任,应充分体现自愿互利的原则。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严格执行。逐步放开棉花经营。一九九三在荆州、黄冈、襄樊各选择一个县(市)进行棉花经营放开的试点工作;农垦系统及分散棉区的棉花经营全部放开。省里选择一个县(市)建立棉花批发市场。蚕茧,一九九三年放开经营;烟叶,逐步推行工厂与产地直接挂钩。国家要加强宏观调控,粮食、供销等国合商业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平抑物价,调节余缺。粮棉等放开经营后,“三挂钩”物资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省对县(市)的政策、计划都不变。各县(市)要制定确保“三挂钩”物资用于农业、把好处给农民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
  (五)在税收上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予以支持。从一九九三年起,余粮县(市)实行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其他地方仍征收代金,其价格标准每年由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务院有关精神确定。各地要妥善解决好粮田改多种经营后的农业税征收问题。过去征收农业税的耕地,改多种经营后,从有农林产品收入之年起,改征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对改造中低产田而新增部分的农产品免征农业税。要按照税法,改进特产税征收形式和办法,有收益的特产品征税,没有受益的不征税。有关部门可以和纳税人协商,采取征税额度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以稳定民心,调动农民持续发展特产,发展多种经营的积极性。所征特产税,主要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在名特优农产品的试验、推广初始阶段,要依据税法规定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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