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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三)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建委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注册资本或自有流动资金应不低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开发企业的最低限额。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和到位时限,审批机关应依照国家规定,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建设时限等情况在企业批准证书中予以明确。开发企业应按企业批准证书规定的时限到位注册资本。
  开发企业有续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比照上述规定相应地追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不得把企业经营盈利部分用于追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年检办法由省建委确定。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其自有资金、技术力量、年开发规模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条 用于商业性房地产经营的土地必须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使用方式取得。
  受政府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未经批准并补交差价之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有偿有期使用的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政府的土地使用权一级出让市场受让取得;也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依法接受他人转让取得。
  第十二条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按照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中有关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环境保护的规定使用土地。如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必须事先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补交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国内房地产开企业项目的立项,经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审批权限由各级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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