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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盐业管理
条例》和《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施行以来,我省盐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轨道,这对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推动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有些地方盐业管理混乱、劣质盐流入市场,无碘盐进入病区,贩运私盐、偷税漏税等各种违反《条例》《办法》的行为十分严重,且有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给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人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办法》,加强盐业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实行对盐的计划管理。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必需品和重要物资,应继续按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对盐实行计划管理。在国家尚未放开经营之前,各地不得随意放开;已经放开的,要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更正。要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讲清法规、规章的要求,以保证盐资源的开发,盐的生产、调拨、运销等项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二、严格按计划组织盐的生产,禁止盲目生产。对未经国家批准的计划外土盐厂,当地政府和盐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取缔。未经盐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盐的开采和生产。制盐企业要自觉堵住私盐源头,其自销盐的管理,仍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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