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政府根据发展旅游业的需要,结合地方财力情况,适时建立旅游基金制度,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昆明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旅游产业的布局和调整等,必须符合《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经县区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开办经营各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按下列审批程序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开办经营第一类、第二类业务的旅行社,报经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核准。申请开办经营第三类业务的旅行社,报经市旅游局批准,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境外和外地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或经营单位,须报经市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市经营旅游业务。
第八条 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饭店(宾馆、招待所)、餐馆、商店、景区景点、娱乐场所等,须报经市旅游局批准,同时报省旅游局备案后,持批准文书到公安、外汇管理、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才能经营涉外旅游业务。
对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单位,实行涉外定点管理制度,统一由市旅游局颁发涉外定点许可证和涉外定点标志牌。非定点或虽已定点但经复查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取消定点单位资格的,不得经营涉外旅游业务。
第九条 涉外旅游定点饭店(宾馆),按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星级的涉外旅游饭店(宾馆)或升级的星级饭店(宾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提出星级评定申请报告。一星、二星级宾馆(饭店),须经市旅游局评定批准,报省旅游局备案;三星级以上饭店(宾馆),经市旅游局初评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核准。经评定批准的星级饭店(宾馆),统一颁发星级饭店标志牌。
第十条 全市旅游经营单位和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考核管理制度,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和管理外,还应接受市旅游局下达的有关管理考核内容。
旅游经营单位和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严格按照《
统计法》和《昆明市旅游统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旅游局上报旅游统计资料及有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