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4月1日 昆政发[1993]6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维护旅游业的声誉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饭店(宾馆),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游览景区景点和娱乐场所,以及其它旅游经营单位,均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旅游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我市辖区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统一归口管理。
我市各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昆明市旅游局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四条 旅游行业归口管理是指对旅游宣传招徕、组织接待和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综合服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编制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和管理旅游开发、建设项目;
(四)审批旅游经营单位,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对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管理旅游宣传、外联推销和旅游签证;
(六)管理旅游行业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和聘任,以及职业教育培训;
(七)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旅游行业定价、财务、外汇和旅游统计;
(八)协同有关部门推动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和旅游交通运输的发展;
(九)对旅游行业协会、学会、联谊会实施指导和管理;
(十)市政府和上级旅游部门部署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旅游业应纳入市和县区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扶持旅游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