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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6、税务代理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要求其纠正。对不纠正的,有权辞去委托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如实反映。
  税务代理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违法事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委托人拒绝提供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所需必要条件的,税务代理人有权拒绝代理或辞去委托。
  7、税务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8、税务代理人应当定期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法宣传与税务业务培训活动。
  三、关于税务代理事项。
  1、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下列税务事宜:
  (一)申请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请购领发票或申请批准自印发票;
  (三)建帐建制、清理财务;
  (四)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
  (五)缴纳税款手续;
  (六)纳税情况自查;
  (七)申请减税、免税;
  (八)其他经税务机关许可的税务代理事项。
  2、税务机关规定或通知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亲自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代理。
  四、关于税务代理程序
  1、税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必须由税务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不得私自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代理费。
  税务事务所给其工作人员分配任务,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特定的要求。
  2、除市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选择受委托人。税务事务所也有权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事务所的具有代理资格的工作人员建立税务代理关系,必须通过与税务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由税务事务所依照协议派出有关工作人员代办税务事宜。
  委托协议书应载明代理业务内容和有关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应当以其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但是,税务代理人代其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文书,应当在该文书上加盖本人的名章或签名。
  5、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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