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
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税征[1993]267号 1993年4月17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
为了发展本市的税务代理事业,逐步建立健全本市税务代理制度,促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七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本市税务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下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代理人及税务事务所。
1、凡在本市的税务事务所工作,具有税收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税法规定,具有税务代理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经统一考核、批准,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担任税务代理人,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有关考核、批准及税务代理人代理资格认定办法与程序由北京市税务局另定。
2、税务事务所的成立必须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税务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要受县以上同级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关于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与责任
1、税务代理人(在本通知中专指税务事务所派出的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的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代理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权益。
3、税务代理人应当通过其业务活动,宣传国家税收法制,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代理人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与其委托人自己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
5、税务代理人在代办税务事宜过程中,有权要求其委托人提供依法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所需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