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要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除按地区给予的照顾分以外,再给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十分的照顾,对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民族院校要办好预科班,并要扩大省属大专院校直接从预科班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人数。
各级各类学校应进行民族平等、团结的教育,特别是民族学校以及民族班,要开设民族常识课和民族政策课程。凡是办有西藏班的地、市,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经济较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加强。省教委要具体做好组织工作。要扩大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重点高中的人数,努力办好职业教育,以便为当地培养更多更好的实用技术人才。
八、要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努力做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和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做到乡有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加强村一级综合文化设施建设,切实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文化阵地。
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民族院校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体育学校要增设民族传统体育课程。要重视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为了推动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民族地区一般每两年、省每四年举办一次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要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要努力搞好舆论宣传和技术服务,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要大力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注意选拔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妇女干部,使民族地区干部配备的数量逐步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相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每年编制内的干部和职工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新增人员指标,可自行通过考核予以补充,并优先录用少数民族人员。民族地区在农牧民中招收少数民族职工所需的“农转非”指标,由有关部门在上级下达的“农转非”计划中优先解决。
十、要加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要继续深入宣传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各民族之间要加强团结,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要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努力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