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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民族地区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多安排一些利用国外贷款及无偿援助的项目,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允许民族地区直接到边境开设贸易窗口。对民族地区的外汇收入,按规定应上交省里的部分不再上交,留给民族地区自用。对民族地区个别县(市)用汇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对民族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省有关部门应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争取在“八五”期间最迟到“九五”期间的前两年,使民族地区群众温饱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省直有关部门要到民族地区建立联系点,每年都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办一两件实事。省直各单位的扶贫资金、物资要尽可能地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对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省财政部门已安排三百万元(一九九一年二百万元,一九九二年一百万元),一九九三年再安排一百万元给民族地区周转使用。省人民银行、农行、工商行每年给民族地区安排的低息贷款指标,在资金的分配、调拨和使用上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益。
  六、民族自治地方要注重科技进步。“八五”期间在科技普及推广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方面要有新的进展。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将负责定期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民族地区担任科技副县(市)长。省有关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搞好科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在做到县有科技推广中心、乡有科技推广站的同时,还要积极发展各种农民技术协作团体。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和“火炬计划”的实施,在科研经费和项目的安排上要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七、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办好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教育。“八五”期间,对国家拨给我省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省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逐年有所增加。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要重点用于发展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对民族地区的一些边远高寒山区乡(镇)的中心小学和定点的民族中、小学,要逐步将其办成寄宿制和半寄宿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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