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层房建工程及市政设施(施工周期在1年半以下),施工现场应采用木板遮挡围拦或其它围护方式;
(3)临街或建筑群间的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及防护措施,以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条 在成片土地开发及小区平整场地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地形,对地面水的排放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乱流污染道路、环境或淹没市政设施。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到: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河流,冲孔、钻孔桩及化学灌浆等产生的泥浆,必须集中存放,不得污染现场及周围环境;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对市区的污染。禁止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毯、油漆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严格执行深圳市有关噪音管理的规定。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安排,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减轻噪声对邻近居民的骚扰;
(4)地处市区和居民较集中的地段的施工现场,应逐步采用商品混凝土或本单位异地搅拌站搅拌混凝土,钢筋的加工及木制品,其绝大部分应尽量在施工单位的生产基地加工成型。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其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车箱必须完好,不得漏泥、砂、石、泥浆等污物;禁止超载、超高、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 倾倒建筑垃圾,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倒。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者处以一次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对处罚后仍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止施工、吊销施工许可证、取消招标组织权,停止承接新工程的处罚。
(1)野蛮施工、损坏市政管网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严重后果;
(2)施工现场安全维护遮拦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
(3)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城市卫生要求;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周围环境,影响市容市貌;
(5)土石方运输车辆、施工机具及建材(砂、石)运输车辆将泥、砂、石掉落而污染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