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5月1日 深建字[1993]8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特区内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科学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号。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半成品、机具、设备的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确需部分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局签署意见经城管办批准,并将批准号以明显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七条 土方开挖前(尤其是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给水、排水、煤气、通讯、供电、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地下管网埋设情况,弄清情况后方能开挖。对有疑问的地点禁止盲目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管网设施。
第八条 地处市区的施工现场除值班用房外,应尽量减少或逐步取消各类生活设施,以确保现场的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围护设施,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长短采取不同形式的遮挡围护。
(1)在高层建筑(施工周期在1年半以上)施工现场周边,应采用红砖砌筑遮档围拦(高度不低于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