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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2.唐山桥南至猪龙河人小清河口,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功能区。
  (四)涝淄河、乌河
  涝淄河地处张店城区,且为地下水补给河流;乌河为马踏湖的主要补给水源,两河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五)沂河
  1.沂河田庄水库是沂源县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沂河源头至埠东桥河段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2.沂河埠东桥至沂河出境河段为沿岸地下水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其中螳螂河入口至黄家宅,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3.螟螂河是沂河主要支流,其鱼台桥上游是沿岸居民的饮用水源,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鱼台桥至南麻大桥划为III类功能区;南麻大桥以下至沂河入口处为沂源县城区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六)北支新河、支脉河
  高青县境内的北支新河、支脉河等河流,兼有农灌和地下水补给功能,按照划分原则,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其中北支新河的高青县城区污水排放河段至大庄,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七)马踏湖
  马踏湖是淄博市重要的鱼虾蟹藕养殖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功能区。
  (八)大芦湖、艾李湖
  大芦湖是高青县重要水产养殖区;艾李湖是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湖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的管理规定
  (一)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类功能区内:
  1.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保护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3.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4.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各功能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施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放。
  5.向无环境容量的水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在执行o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所列标准时提高一级标准执行。
  (二)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原有排污单位必须削减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保证功能区内水质满足III类水质标准。
  3.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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