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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交通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国道205、309线的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两条干线公路的安全畅通,特作通告如下:
  一、309国道辛店至周村段,禁止拖拉机、简易三轮车、畜力车通行。上述车辆一律通行济(南)青(州)公路。
  二、205国道张店至博山段,七时至十八时禁止拖拉机、简易三轮车通行。期间,上述车辆绕行张(店)南(定)路、湖(田)南(庄)路、湖(田)罗(村)路。
  三、通行两条国道的车辆必须各行其道;机动车变换车道必须开转向灯示意;严禁压线行驶;后车按规定要求超车时,前车要及时避让,不得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四、严禁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打场晒粮、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隔离带的绿化高度要控制在1.2米以下。
  五、严禁在道路建筑红线以内搞违法建筑。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必须留有足够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平面要低于公路路面,并且实行硬化、绿化、美化。
  六、不准在公路两侧乱设广告、标语牌和搭设彩门。挖掘道路必须征得公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公路赔偿费和交通管理费。
  七、不准跨越护栏,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要按规定予以赔偿;损坏交通设施后逃逸者,要加重处罚。对举报破坏交通设施者,要适当给予奖励。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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