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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驻军等单位在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应搞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应加强培育适合我市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城市绿化管理经验,加强树木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药等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保持城市树木花草的美观繁茂及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应严格控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毁损城市树木。
  第二十一条 凡因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等原因必须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批准程序为:按市、区管理权限,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应缴纳绿地占用费和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编号、挂牌,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 凡生长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凡散生于各专用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移植和损害。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砍伐、移植的,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部门必须做好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严禁用有病虫害的苗木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市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苗木和种子,不得调出调入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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