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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劳筹发字[1993]85号 1993年5月4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对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当年退休的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应根据市劳动局京劳筹发字(1992)7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职工当年领取退休费前的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填写,不要等到次年再填写。
  二、1992年10月1日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临时工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和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年累计数,要分别一次性记入《手册》第4页“企业缴纳金额”和“个人缴纳金额”栏中。
  三、城镇居民户口临时工的《手册》,由收缴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按市劳动局京劳筹发字(1992)7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四、各有关单位对于调入职工尚未发放《手册》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手册》发放事宜。
  五、赴外省市搞联营的我市参加退休基金统筹单位的职工,凡是将来回我市原单位退休的,亦要填写《手册》。
  六、《手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栏中“个人缴纳基数”填写到元。
  七、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的连续工龄,企业应按职工本人实际连续工龄(不含折算的连续工龄)填写在《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连续工龄审定表》)“经审核该同志1992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栏中。按有关规定,企业对在上述特殊岗位工作职工折算后的连续工龄,填写在《连续工龄审定表》“备注”栏内。
  八、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经企业审定后,存入职工本人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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