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外汇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12月23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市经贸委各直属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开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维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依法治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因此,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现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市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设立的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驻在国(地区)内、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由投资或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如本身是主管单位由其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投资或派出单位负责到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具体程序按《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经办人是境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或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中专职或兼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人员,如未设专职、兼职人员的单位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四、此文件转发前,本市未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企业、单位(如供销社系统),其资产如已投向境外企业,暂不列入这次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五、本市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此项工作于1993年2月底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