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3]40号 1993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急救医疗的管理,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急救医疗,是指对因突发急症、中毒以及创伤等原因导致急、危、重伤病员(简称伤病员)的紧急抢救治疗。
  急救医疗包括现场抢救治疗、运送伤员途中抢救治疗和送进医疗单位后的抢救治疗。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领导和组织所属急救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急救医疗工作。
  全市各卫生医疗单位都有义务承担急救医疗任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从人力、血源、技术、车辆、通讯等方面为急救医疗提供援助和方便。
  第四条 急救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急救医疗规章制度,配备专用救护车辆和必要的急救设备,设立急诊科(室)和专用电话,并实行专人昼夜值班。县(市)、区属以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院的急诊科(室),要设有急救专用电话,医院内应设置紧急呼叫联系设备。
  第五条 各交通场(站)、游泳场、游览胜地和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应设置专业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大型集会场所应设置临时急救医疗组。
  第六条 凡在医疗单位以外各种场所发现需要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均可就近送往医院或向急救医疗机构呼救。路遇或在现场的机动车辆司机和有能力救助的公民,都有义务协助救助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对急救伤病员的抢救和治疗。
  第七条 急救医疗机构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进入抢救现场。急救医务人员进入抢救现场时,要着全市统一的急救医疗服装,并持有急救医疗主管部门核发的急救医疗证件。急救人员确需乘飞机、火车、汽车赶赴急救现场的,各有关单位应优先安排搭乘。
  第八条 急救医务人员在抢救和护送伤员过程中,如发现或怀疑伤病员患有传染病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如发现伤病员涉及社会治安迹象的,要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