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意见
(1992年12月29日)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
经济合同法》实施十年来,我省各级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经济合同法》中的一些内容和规定,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经济合同种类已远远突破《
经济合同法》界定的范围;经济合同仲裁的“一裁两审”制度已不适应改革的形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合同连接市场主体间的纽带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为适应社立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健全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首先必须从组织上予以保证。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完善管理机构,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管理队伍,不断拓宽经济合同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二、 扩大签订经济合同主体的范围。凡是在我省已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行为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均可以直接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三、 拓宽经济合同管理的种类。各级经济合同管理机关,不仅要加强对《
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货物运输等十大类合同的管理,而且要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居间合同、联营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纳入经济合同管理的范围,并将经济合同管理机制引人生产资料市场和各种生产要素市场,为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服务。
四、 放宽对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为支持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可不作为无效经济合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