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犬类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3]78号 1993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控制狂犬病及其它与犬有关的疾病,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工作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进行观赏犬及食用犬养殖的,按照控制总量,严格审查批准的原则加强管理。
其它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犬类管理批准机关,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我市犬类养殖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市观赏犬的饲养,统一由公安局审批,并由公安局发放《观赏犬准养牌》和《准养许可证》。
规模性的食用犬的饲养,统一由昆明市狂犬病防制办公室审批。
农村养犬,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适当限制的原则审批。
第五条 市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及其它药物的订购和供应,组织畜牧兽医站对准养犬只定期进行免疫注射,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
第六条 市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它药物的订购、供应和注射具体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并负责疫情监测,医疗救治。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市场管理。
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按照市政市容的管理要求,对城市内观赏犬进行管理,并可收取公共卫生管理费。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饲养观赏犬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者必须携带所养犬只,先到防疫站和畜牧兽医站分别对人和犬接受预防接种,取得免疫证后,再持证到公安局办理观赏犬准养许可手续。
盘龙、五华两城区内的预防接种,分别由市卫生防疫站及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各郊县区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和卫生防疫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