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
(沪建设[1993]第0004号)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沪标(92)第号“请审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报告”悉。根据上海市建委沪建设(91)第436号文的要求,由市房产管理局编制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上海市标准,统一编号为08-207-92,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确保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正确评定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等级,统一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民用房屋修缮及现有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的修缮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房屋翻建工程。
1.0.3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和要求。
1.0.3.1 新制作安装的钢木构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1.0.3.2 房屋修缮工程查勘设计的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1.1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按“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检验评定。
2.1.1.1 分部工程:按房屋的主要部位划分。包括:屋面工程。主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外装修工程、内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室外工程、电气工程和管道卫生工程。
2.1.1.2 单位工程:以每一个施工段或一个独立建筑为一个单位。
2.2 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2.2.1 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评定。
2.2.1.1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
(1)保证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
(2)检测项目中,检测的点有70%及其以上达到本标准,其余检测的点基本符合本标准。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检测的点有85%及其以上达到本标准。
2.2.1.2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