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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区、县工商局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初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区、
县工商局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初审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3]60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会议以后,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了迅速发展。为了方便企业,给外商投资创造一个更好的条件,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逐步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初审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区县工商局进行。  
  一、受委托的区县工商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要有专设机构,即独立设置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
  2、根据各区县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和发展情况,外资科要有5人以上的编制,其中应有2名通外语的人员,所有有关人员必须经过市局的培训合格后上岗;
  3、外资科要分设办公室、接待室、档案室;
  4、外资科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比如电话、复印机、计算机、车辆等。
  二、委托的工作范围(职责)
  1、外商投资企业新开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名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初审工作;
  2、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档案的整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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