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失效]

  (一)保偿金额的85%留乡镇卫生院。其中2%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费,98%作为保健保偿服务费。各种检查费、技术鉴定费及责任赔偿准备金等,
  (二)保偿金额的12%交区县妇幼保健站作为表册印刷,技术鉴定,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费等。
  (三)保偿金额的3%交市卫生局作为保健保偿业务技术指导、技术鉴定和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十六条 对妊高症、胎位性难产(横位、臀位)、产褥感染、新生儿破伤风、新生儿窒息、产伤疾病的治疗,由妇幼保健保偿单位承担一百元(含一百元)以内的医疗费。未经保健保偿单位批准擅自外出诊疗者,其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保偿金按专项资金管理,收支履行财务手续,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赔偿与退保

  第十八条 因保健医生的技术或责任原因,发生下列情况的,由保偿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一)孕妇胎位发生臀位、横位异常的,分别赔偿二十元、三十元;
  (二)孕产妇发生子痛赔偿五十元;
  (三)产妇Ⅲ度会阴裂伤赔偿五十元;
  (四)新生儿破伤风赔偿二百元,产妇患破伤风赔偿三百元;
  (五)因破伤风致使四十二天以内的新生儿死亡赔偿三百元;
  (六)因直接产科原因致孕产妇死亡赔偿一千元,非直接产科原因(不包括意外死亡)赔偿三百元至五百元;
  (七)小儿Ⅲ度营养不良赔偿五十元;
  (八)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赔偿五十元。
  第十九条 保偿对象具备多项赔偿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赔偿。赔偿费从保健保偿单位的保偿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保偿对象的各种疾病治疗及孕产妇分娩的费用属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者按有关规定报销,其余人员费用自理或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偿对象在保偿期限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可向保偿单位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抄送保偿单位所属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保偿单位在接到申请十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赔偿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保偿对象对保偿单位作出的结论不服,可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同时交纳鉴定押金五十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组织技术鉴定并作出结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