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儿童计划免疫可同儿童保健保偿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 人保对象必须到所属妇幼保健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参加保偿,按时接受保健服务。
第九条 承担保健保偿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妇幼保健工作有关规定,为人保对象提供优质程序化保健服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要求做好婚前保健与健康查体,婚前教育,婚育指导,优生咨询及指导工作。
(二)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及科学育儿教育,并登记建册进行系统保健。全孕程按规定进行十二次孕查和三次血尿检查,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
(三)根据孕妇的预产期及胎位情况,适时指导其到指定的医院分娩,实行科学接生。
(四)对产妇及新生儿进行三至五次访视,产后四十二天进行母婴查体一次。访视情况应记录于孕产妇保健手册。
(五)根据儿童各期待点,指导其家长实行科学育儿和早期教育,对儿童实行四、二、一一查体(全程共十二次)。检查项目按“儿童查体表”实施,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第十条 对民政救济对象可免费提供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妇幼保健保偿服务。
第十二条 参加有偿保健者,按保健保偿的内容交纳保偿金:
(一)婚前健康查体费四十三元(女性二十二元,男性二十一元)。
(二)怀孕十二周至产后四十二天,保健保偿金四十八元,风险金五元。
(三)儿童从出生四十二大至七岁保健保偿金三十六元,风险金五元。
保健保偿金可一次性交纳,也可分期交纳。
第三章 保偿金的交纳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人保对象向妇幼保健机构交纳保偿金(包括保健
保偿金及风险赔偿基金),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向入保对象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对象所交纳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担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保偿金的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