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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第十七条 购买住房付清房款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购房户在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不需要住房的,房屋退回原售房单位,已付房款由原单位退还。购房人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需要住房的,按前款规定办理;需要住房的,所欠购房款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付;无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住房由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法律程序接管。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公房出售后,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社会化的物业管理机构,条件不具备要的要组织过渡性的楼房管理机构。售后楼房的使用、管理和维修,按照建设部《城市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按标准价、优惠价出售后,由售房单位负责建立住房维修基金,资金来源:1、在售房款中提取10%;2、住房按实际购房款1%缴交。住房室内及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个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原售房单位负责,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时按户分摊。高层住宅出售后,其电梯、高压水泵、煤气总管道的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暂由售房单位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主要用于住房建设。
  第二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取1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企业提取5%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城市住房解危解困的统筹金。
  第二十四条 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程序由市房改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长沙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定暂行标准

  一、1993年公房出售基价表(元/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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