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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长沙市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1993年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建设资金的周转,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组织实施,房地、物价、国资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三条 新建公有住房和住户迁出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均应按照“先售后租”的原则,提出一定比例的住房出售。对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要优先照顾。旧房出售,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不受调出调入限制。
  第四条 产权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按标准价或优惠价出售公有住房。具体采用一种还是两种价格由产权单位确定。按标准价购买,对住房拥有完全产权;按优惠价购买,对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第五条 售房款的存支,由产权单位通过市政府委托的房改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有住房,均可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但下列公有住房不能按本办法出售:
  1、鉴定为危房或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2、平房,临街房可以改造为非住宅用房的;
  3、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4、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5、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
  第七条 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每个家庭户可按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男女均享有购房权利。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私房且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暂不按标准价、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三章 出售价格

  第八条 1993年砖混结构配套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价不低于450元,优惠价不低于240元。旧房标准价、优惠价以新房标准价、优惠价作基价折旧计算。新、旧房均根据住房的结构结合地段、层次、层高、朝向、隔热、环境等调节因素以及装修、设备等项目综合核定售价(见长沙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定暂行标准)。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可根据职工年工资收入增长水平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增长水平,由市房改办会同市房地产、物价、国有资产等部门逐年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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