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筑业专业性协会(例如勘察设计、建筑业、建筑装饰、建筑经济和计算机应用等协会),充分发挥这些协会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经济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除了国家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外,主要应当依靠技术市场的运行机制,促进其商品化、产业化,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增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五章 建设科技信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健全科技信息机构,从事建设科技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提供”等项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建设科技的发展动态和水平,使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能在较高的起点启动,并更快地取得效益。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建设局技术管理处负责组织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信息网,以沟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信息网设“建设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站”,开展经常性的双向有偿信息服务。在技术市场上为供求双方提供有关技术信息,办理技术转让业务。
第六章 建设科技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条 科技进步是建设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经理(厂长、院长、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是企业资质审查、升级、经营承包以及设计和工程评优等方面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科技工作的考核从管理和研究开发机构的运作效率、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定性评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办法
每年由市建设局技术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单位,要求限期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科技研究开发课题的立项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工作考核、科技进步奖励、技术市场、现场技术检测及实验室资质审查,以及其他方面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