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课题在进行中每半年须用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单位和部门简要报告进度情况,并接受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建设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完成后应组织鉴定,只有通过技术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中试或工程示范、证实“先进、适用、可靠”的科技成果,才可在本市的建设工程推广应用。
  列为国家级的科研开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由国家科委和建设部组织领导,由深圳市科技局和建设局主持。
  列为深圳市级的科研开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由深圳市科技局组织领导,由深圳市建设局主持。
  列为深圳市所属和驻深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开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由深圳市建设局组织领导,由建设局组织有关鉴定小组主持。
  第十九条 已通过技术鉴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的科研开发项目,有关单位应写出总结报告,报深圳市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第二十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要加强与内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港澳地区、国外建筑界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广“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的科技成果,尤其要推广《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和《“八·五”国家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有的要进行二次开发,深度开发。
  第二十一条 凡技术难度较大、需要多个单位协作攻关的重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须报深圳市建设局批准,由市建设局组织领导,委托主要相关单位主持,协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外地的建设科技成果需在深圳市推广应用的,使用单位须对该技术在深圳市的适用性进行论证,报市建设局审核。经批准后先进行一两个工程试点,验证其确实“适用、可靠”后才能推广。
  第二十三条 在各建设工程上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施一年后,应由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集团(总)公司)的技术管理机构,会同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考核其效果。其考核结论与有关技术总结材料报深圳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深圳市建设系统建立各种类型的建设新技术推广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担负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