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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的总工程师,在主要领导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科技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总工程师的职责参照《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建设部、国家科委,建施(1992)47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建设行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技术委员会,由总工程师任主任委员。其职责是讨论重大科技问题,给本单位的领导人提供咨询或作决策的参考意见。
  第九条 各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科技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组织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检查科技工作的进度及完成情况,定期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自身的研究开发机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技术改进、科技成果推广和项目引进等项工作的开展。工作重点是研究解决本市、本单位建筑生产中影响广泛、大量使用的技术问题和急需解决的技术关键。

第三章 建设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国家级(含省、部级)、市级和企业级三种,进行分级管理。这些项目都应先经过选题、论证、上报、审查和批准列项等程序,然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列为国家科委、建设部和省建委的项目,属深圳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应先报送深圳市建设局审查,统一上报;属驻深单位的,则由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并报深圳市建设局立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列为深圳市项目的报送深圳市建设局和深圳市科技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列为深圳市所属和驻深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则报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报深圳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应具有较强的“先进性、面向性、适用性、转化性”,应能在经济建设中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和规模效益,或者形成重要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选题应从特区实际情况出发,紧密与生产和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十六条 所有研究开发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应有专人做好记录,有关记录和技术文件应认真整理、完整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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