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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深建字[1993]91号 1993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推动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使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建科(1991)21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业科技工作实行由深圳市建设局统一领导,由各区建设局和各级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市的有关建设科技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本市建设行业的科技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建设 行业及各单位的科技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
  四、推动各部门、各单位科技管理机构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
  六、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
  七、组织建设行业开展科技进步的“评优创先”活动;
  八、组织推广计算机技术在设计和施工管理上的应用;
  九、管理科技信息、学术交流和技术市场;
  十、收集管理深圳市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
  十一、筹集和管理科技发展基金;
  十二、制定和实施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十三、组织编制地方专业标准或规程;
  十四、管理建设科技的引进、消化、创新工作;
  十五、管理科技统计工作;
  十六、管理建筑工程试验室和现场技术测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区和驻深的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建设科技管理机构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局是深圳市建设系统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技术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第三条所述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经理(厂长、院长、所长)是本单位科技进步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本单位的需要,负责主持编制本单位科技进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本单位科技进步的措施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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