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深建字[1993]91号 1993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推动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使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
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建科(1991)21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业科技工作实行由深圳市建设局统一领导,由各区建设局和各级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市的有关建设科技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本市建设行业的科技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建设 行业及各单位的科技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
四、推动各部门、各单位科技管理机构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
六、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
七、组织建设行业开展科技进步的“评优创先”活动;
八、组织推广计算机技术在设计和施工管理上的应用;
九、管理科技信息、学术交流和技术市场;
十、收集管理深圳市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
十一、筹集和管理科技发展基金;
十二、制定和实施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十三、组织编制地方专业标准或规程;
十四、管理建设科技的引进、消化、创新工作;
十五、管理科技统计工作;
十六、管理建筑工程试验室和现场技术测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区和驻深的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建设科技管理机构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局是深圳市建设系统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技术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第三条所述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经理(厂长、院长、所长)是本单位科技进步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本单位的需要,负责主持编制本单位科技进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本单位科技进步的措施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