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1日 青政[1993]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从根本上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强化农业基础,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水土流失的严重性,大力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我省生态脆弱,水土流失面广量大,水力侵蚀面积达40060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达142647平方公里,并有大范围的冻融侵蚀。主要工农业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积就有2.68万平方公里,强度侵蚀面积达539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毁坏农田草原,降低耕地肥力,加重旱涝灾害,淤塞河道水库,加剧生态环境恶性循环,是制约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49年至1992年底,我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00平方公里 ,仅占东部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面积的17%。九十年代,我省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因此,全省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西宁市和民和、乐都、化隆、循化、互助、湟中、平安、贵德、尖扎等水土流失重点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水利厅(局)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政府任期目标应明确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水利(水电、农牧)局向地、县政府签订水土保持责任状,按时考核,兑现奖罚。对现有水土保持机构,要通过改革强化职能,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东部农业区地、县、乡以现有水土保持机构为主,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西部和青南牧区以州、县水利(农牧)部门为主,设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员;有防治任务的厂矿企业和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也要设立水保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员。
二、明确重点,开展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督工作。根据我省水土流失轻重程度不同,水蚀、风蚀、冻融侵蚀等差异,全省各地分为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东部黄土高原区是我省水蚀严重地区,列为“八五”、“九五”重点治理区,继续在黄河干流和湟水流域地区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包括兴修梯田和沟台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修建小型坝库、谷坊、田间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结合重点治理搞好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同时,对确定的水土保持治理实验区,要加强工作,抓好样板。青海湖环湖地区、柴达木盆地,资源开发项目较多,列为我省重点预防监督区,着重预防、保护,监督执法,在搞好封山育草、轮封轮牧、保护沙生植被的同时,制止滥砍乱伐和在资源开发中过量损伤植被。青南地区列为重点预防保护区,着重向广大农牧民宣传保护水土资源的重要性,普遍制订乡规民约,爱护天然林草,防止人为破坏。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今后,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宜农荒地和开发利用宜农草原;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开办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必须贯彻执行《
水土保持法》、《
草原法》、《
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县以上水土保持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审批部门不予批准。采伐林木、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必须有采伐区和集材道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各类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生产建设单位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 ,要做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生产建设单位造成水土流失无力进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代为治理。因基本建设或资源开发破坏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占用、征用或拆除水土保持设施而不能恢复或不便恢复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