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今年下半年,除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业、水利、学校、医院、住宅、粮库、商业设施、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已批准合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市里不再安排新开工项目;各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要按此精神严格控制自行审批项目的新开工。 上述13类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1)其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当年投资计划的50%以上,在有关银行已有存款,并经审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正当;
(2)按规定交齐土地出让金、投资方向调节税、“四源”费和市政建设费;
(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
(4)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配套条件已落实。
凡符合上述条件需新开工的项目一律按审批权限报批。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新开工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按市计委京计基字[1993]第757号《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划分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除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区危旧房改造和不景气工业企业转产调整可适当新批部分公寓、别墅、写字楼项目外,对需要新征地的公寓、别墅、写字楼的立项,今年下半年暂停审批。
四、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 为集中市财力投资保证重点工程的建设,今年下半年,严格控制需使用市财力投资的项目开工;各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各全民所有制企业,特别是负责筹建市重点工程的单位,也应将资金集中于重点工程,确保其按计划建设。其他一般项目要视资金状况安排,资金不足的要推迟建设。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开发区(工业小区),要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开发规模及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进行开发。近期开发的范围,要根据资金和招商项目落实情况确定。已征用土地的,必须抓紧落实开发项目,对不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要予以撤项,收回土地转用于其它项目。
六、各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自行审批项目(包括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年度计划和批准开工)后,应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上报备案,凡不备案,并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暂停其自行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