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固定
资产投资在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的通知
(京计基字[1993]第123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区县计委(计经委):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14条决定,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宏观控制,防止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清理在建项目、严格限制新开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审核、排队 对在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审核、排队,是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里决定成立由市计委牵头,市经委、建委、首规委、经贸委、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参加的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北京市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清理审核工作;各区、县、局、总公司以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清理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 为确实抓好对在建项目的清理、审核、排队工作,市里就在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首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及市场前景好不好、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等问题,确定这次清理的重点为以下7个方面:
(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方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北京市政府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及不符合首都总体规划的项目;
(2)越权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
(3)上水、下水、煤气、天然气、供热、供电等外部市政府配套条件不落实及建成后原料、燃料得不到保证的项目;
(4)建设资金不落实,拖欠工程款严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它有关税、费的项目;
(5)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注入注册资金的外商投资项目;
(6)未经市体改委、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以及未经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擅自发行债券进行建设的项目;
(7)今年未经审计开工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市里确定的7个重点清理方面的项目都可以继续建设;属于(2)、 (7)两个方面的项目要补办手续;属于(3)、(4)、(5)、(6)四个方面的项目要暂缓建设,待这些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建设;属于(1)方面的项目要坚决停建。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印制了一套“在建项目清理、排队表”(附后),请各单位务必于8月30日之前按要求填妥之后,连同清理结果一同报给市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