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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8修正)

  (一)住宿登记
  1、应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
  2、登记人员负责核查旅客证件(证明),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3、按规定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卡),旅客住宿登记簿(卡)应保存三年;
  4、未经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办理境外旅客住宿登记。
  (二)财物保管
  1、健全旅客财物保管的登记、领取、交接等手续;
  2、财物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准在财物保管室会客;
  3、旅客遗留物品应造册登记,设法归还失主;
  4、发现可疑和危险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门卫、客房值班
  1、门卫应昼夜值班,严格检验出入人员证件;
  2、客房应有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客房钥匙管理,凭住宿证开启房门;
  3、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或发生案件、事故时,应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客住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证件登记住宿
  1、国内旅客凭居民身份证或驾驶证、学生证、军官(警官)证、士兵证登记住宿;
  2、开会、旅游观光等团体活动,凭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登记住宿;
  3、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凭本人护照、回乡证、入境证等登记住宿;
  4、无上述证件的,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
  (二)出入旅馆应出示住宿证;
  (三)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应交财物保管室保管,其它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应交公安机关、军事部门等有保管能力的部门保管。确因执行公务必须随身携带的,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六)不准随意转让、变换房间、床位,擅自留宿他人,大声喧哗或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在房间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在旅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效显著的,由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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