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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本市贯彻执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旅游局
印发的《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本市贯彻执行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1993]2号 1993年1月16日)


名有关局、集团(联营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印发的财会字第61号《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规定,请一并执行。
  1、本市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适用范围:外商投资的饭店、餐饮、酒店、旅行社、出租汽车公司(包括合资、合作、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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