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
费标准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3]51号 1993年4月12日)
各市(地、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电局:
根据省政府36号令第十九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有关事项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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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水│ 地表水 │ 地下水 │
│取水类别 准 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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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取水 │ 0.03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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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取水 │ 0.02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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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力发电取水│ 0.00075 │ 0.0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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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取水 │ 0.02 │ 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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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水力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