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单位收取学费使用的凭据,必须是教育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印制的统一编号的三联收据。
学校财务收支业务,应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二、学校教学管理,按照国家教委《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凡不计学历的各类学校(班),学习结业并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学员毕业并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十三、社会力量办学,其教学和管理,应以举办单位和办学者个人为主。办学单位聘请在职教师作兼职教师或管理人员,须经受聘人所在学校批准。
十四、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按省教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生广告管理的规定》及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十五、社会力量办学的印章管理,按国家教委、公安部1991年第17号·令即《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教育局批准执行。
十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报批的学校(班)应按照办学条件严格审查,并对所批学校(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对不履行批准手续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班),教育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十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批评、责令退还学费、赔偿损失、没收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勒令停办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私自办学或学校已被撤销仍自行招生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校内某些机构或人员擅自以该校名义招生或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公章、证件私自招生办学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校名、类别、层次或擅自跨地区招生的;
(四)违犯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教学,或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违犯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滥收费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