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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淄政发[1993]75号 1993年5月21日)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办教育的有力补充。为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促其健康发展,特作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街道以及公民个人兴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教育事业。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收取学员学费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夜校、培训班、补习班等,也按社会力量办学对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各种学习组织,各级政府劳动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举办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前培训班,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定所指社会力量办学范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事业,保护其办学的积极性,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在贷款、征地、勤工俭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三、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政府法令,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检查和监督,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讲究办学的社会效益。
  四、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的办学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各级各类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五、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条件:
  (1)有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和熟悉教学及管理业务、学有专长的人员主持学校的领导工作;
  (2)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3)有满足需要的合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及必需的行政管理人员;
  (4)有必要的教学、实验、实习场所,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5)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收取合理的学费);
  (6)有切实可行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制度。
  六、社会力量办学,不论属于哪一级的单位,均须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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