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3]32号 1993年6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及时灭治白蚁,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白蚁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白蚁防治办公室和县(市)、区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白蚁防治部门),应在同级房地产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全市各单位,均应支持、配合白蚁防治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和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白蚁防治部门,应做好对全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计划、建档、技术培训和协调指导,并应加强对防治白蚁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防治白蚁技术,开展防治白蚁的宣传,普及防治白蚁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白蚁防治部门,应在进行实地普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划定白蚁危害区域。其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划定的白蚁危害区,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划定的白蚁危害区域、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划定的白蚁危害区,由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凡在划定的白蚁危害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当地白蚁防治部门办理白蚁防治委托手续。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时,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白蚁防治委托手续。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白蚁防治委托手续,应按市物价局、财政局的规定向白蚁防治部门缴纳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列入基本建设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