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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四)雇用驾驶员须经劳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签订雇工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五)凭上述核准证件,到客运管理部门领取《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办理票据、服务标志,缴纳营运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持有的证件、票据严禁自行转让、出租、买卖、涂改和伪造。
  第八条 营运线路的分配,由公证部门采取公开抽签方式决定,每年由客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一次换线。
  第九条 小公共汽车实行定线、定点、定车辆台数、定首末车时间的营运方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财务制度,按章缴纳有关费用,按期上报营运报表。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服务的原则,做到以下事项:
  (一)以路建队,设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设一名领导和调度,负责安全和营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四)服从统一调度,完成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十二条 个体运输业劳动者协会应会同客运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营运的小公共汽车,除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前后标明“小公共汽车”字样,车前脸右方标明线路号及起止站点名称,驾驶门两侧标明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性质、车辆号及乘客投诉电话,车顶安装统一式样、标有“小公共汽车”字样的标志灯;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运行公里实行强制保养制度;
  (三)车辆应有十三至十九个客位、六只轮胎,车内附属设备完好,车内明显处设有票价表和乘客须知,车容整洁;
  (四)按车辆额定定员载客,严禁超员营运。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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