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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抚政发[1991]15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城市小公共汽车,应加强宏观调控,坚持以国营客运部门为主,严格控制总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抚顺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小公共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小公共汽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客运管理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公共汽车规划,对营运线路、车辆、站点、停车场的审批和管理;
  (二)对经营者申请开业、停业和歇业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发有关证件和标志;
  (三)配合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办法和票价,制发票据;
  (四)征收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和客运建设基金;
  (五)处理乘客投诉和群众举报;
  (六)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七)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小公共汽车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城建、公安、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身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处理违章时应填写《违章处罚通知单》。
  第六条 申请经营小公共汽车的单位和个人,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客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客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小公共汽车营运审批表》,确定营运线路后,方可购置车辆;
  (三)凭《小公共汽车营运审批表》,分别向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准驾证及保险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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