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一条龙”审批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一条龙”审批制度的通知
(京计基字[1993]第0735号 1993年10月1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我市已建立起利用外资项目“一条龙”审批制度,并正式运行四个多月了。“一条龙”审批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办事效率,使我市外商投资软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由于“一条龙”审批制度是一种新尝试,缺乏经验,需要不断改进。从最近情况看,各区、县、局、总公司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不少达不到项目审批的深度,延误了审批项目的时间。为进一步完善“一条龙”审批制度,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质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我委京计基[1993]第0138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凡由市计委审批的项目,均按市计委内部处室职责分工,由各专业处派专人负责办理“一条龙”审批手续。
  二、对于报送“一条龙”审批的项目,要区分不同情况,掌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深度,能简化的则尽量简化。不涉及新占用地,能源和水的供应能够解决的项目,只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即可申请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一些外部建设条件复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请首规委办牵头,约请市规划局、供电、市政公用、环保、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落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不需要分头去征求各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参加“一条龙”审批的项目,根据建设规模的大小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复杂程序,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审批:
  (一)工农业生产性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房地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或建设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按审批表的形式下发审批文件;
  (二)在上述范围内因某些配套条件较为复杂,需有关部门协调方可解决的项目,以及上述限额以上的项目,均先经有关综合部门“一条龙”审查签署意见后,以文字批复下发批准文件。
  四、“一条龙”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单位报送审查的项目,要在审批日头五天前将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材料报送市计委有关专业处及市规划局、公用局、市政局、供电局、土地局、环保局等参加“一条龙”审批活动的部门。项目文件报送后,需向市计委专业处理项目审批表进行填写,经主管处审核后,再办理“一条龙”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