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粘土实心砖,其废渣渗兑比例由墙改办会同市建材主管部门核实。
第九条 发展基金按实际收取数分成给代收单位一定的代收费用,具体数额由墙改办与代收单位商定。
第十条 交纳的发展基金可以在生产或建成本中列支,已交纳发展基金的单位,如交纳能交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减免。对残疾人兴办的福利事业设施免收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 各县墙改办必须将按本办法征收的发展基金按月汇集,并于下月5日前交市墙改办70%,县自留30%。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发展基金。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及其建筑体系的科研攻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老建材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和节土、节能、利废项目;
(三)开发建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科研和材料试验需要的部分短期(不超过一年)周转资金;
(四)市政府表彰奖励在墙体材料改革的科研、设计、生产、推广以及收集、管理发展基金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五)墙改办的办公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并经市墙改办 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三)自有资金要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
(四)必须有偿还能力,并要有法人做偿还担保。
第十四条 使用发展基金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墙改办审核批准,报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必须与墙改办签订合同,并定期向市墙改办报送项目进度表和发展基金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报送该项目完成报告和决算书。市墙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市、县墙改办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发展基金,单列账户,统一在所在建设银行开户存储。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