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 本市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设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 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皖墙办字(1992)第3号文件《关 于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以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领导小组下设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的收集及管理的日常工作。市辖三县也应成立墙改办,业务上接受市墙改办的指导。
市墙改办设在市建材工业公司。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三项国策的措施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凡是耕地、园地、林地的土壤为主要原料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单位或个人,每亩征收发展基金100元。该项资金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第六条 凡使用粘土实心砖、孔沿率小于30%的非承重空心砖、孔洞率小于15 %的承重空心砖和掺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体积比低于40%的烧结砖建造各类建筑的用户(以下称建设单位),一律按以下标准交纳发展基金。
(一)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
该项发展基金由规划管理部门代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一律先按工程建筑面积预交发展基金,若工程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由墙改办会同规划部门、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建筑结构竣工验收时,核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面积,退回预交的发展基金(含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