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估高价拍卖。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最高价,若无人应价时,由拍卖人逐次降价,以最先应价定槌成交。是先应价者为两人以上时,拍卖人应当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第(一)项规定进行拍卖。
(四)标卖。拍卖人采用招标形式先期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取得。当应价相同时,由最先寄送者取得。
第三十七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和委托人的要求。拍卖人可在拍卖物存放地进行现场拍卖。
第三十八条 拍卖定槌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同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九条 拍卖成交除及时清结者外,竞得人须于成交时当场交付成交价额20%的定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一)扣缴、代缴有关税、费;
(二)偿付因拍卖活动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佣金;
(四)所余价金交付委托人。
第七章 拍卖的中止、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一条 拍卖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公告期间第三人对拍卖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尚未裁决的;
(二)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中止拍卖的事由。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二条 拍卖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拍卖物无人竞购;
(二)人民法院成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三)拍卖成交前,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四)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不能进行的;
(六)其他依法终止拍卖的事由。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
(一)拍卖人、委托人、竞得人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应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