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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法院拍卖查封、扣押财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条 裁定拍卖的财产必须是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是智力成果,且为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流通的财产。禁止流通物;被执行人为别人加工的定作物;被执行人为别人代购、代销的物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尚未分割的,均不能作为拍卖物。
  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购物须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文件规定,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拍卖。
  第十一条 当一物的实际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和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费用时,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得再实施拍卖。

第三章 拍卖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拍卖小组在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商请有关部门对财产予以鉴定和评估价格。
  第十三条 拍卖物确定后,应造具拍实物清单,写明拍卖物的名称、种类、型号、规格、质量以及有关部门的估价等,是不动产的,应写明坐落地点。拍卖物为专利权、商标权的,应注明专利书号或商标注册证号。
  第十四条 拍卖小组确定拍卖物后,应于五日内确定折买日期、地点,并发布公告。
  拍卖公告应写明:拍卖原因、拍卖时间、地点;拍卖物名称、种类、型号、规格、数量等。
  拍卖物为不动产的,应注明其坐落地点、竞买人条件。
  采取招标拍卖的,应公布开标时间、地点、保证金数额。
  第十五条 拍卖公告应公开张贴,并可刊登于新闻报刊,或通过电台、电视台公布。
  第十六条 拍卖公告发出后,第三人对拍卖的财产权属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对该财产的拍实。中止拍卖决定必须以与拍卖公告相同的形式发布。
  中止拍卖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六条 竞买人于指定登记日到法院登记的,应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必要时还应提供资信证明。人民法院应向竞买人发售有价入场券。
  拍卖现场入场券价格,应根据拍卖物的价值、竞争程度,由拍卖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拍卖物需要看样的,应在竞买人登记时预定具体看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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