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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法院拍卖查封、扣押财产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人民法院拍卖查封、扣押财产实施细则(试行)
(1993年5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顺利拍卖查封、扣押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拍卖查封、扣押财产,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高拍走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查封、扣押财产,应当成立拍卖小组。
  拍卖小组由执行员3-5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拍卖小组组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执行员担任;院长、庭长参加拍卖,由院长、庭长担任。
  第四条 拍卖小组任务是:
  (一)查核拍卖物;
  (二)商请有关部门对拍卖物进行价格评估;
  (三)确定拍卖物的底价和首次报价;
  (四)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
  (五)主持拍卖活动;
  (六)办理拍卖成交的手续。
  第五条 人民法院拍卖查封、扣押财产,可以采取有声拍卖与无声拍卖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者定向拍卖方式。
  第六条 拍卖小组成员必须具备拍卖专业知识,秉公执锤。严禁拍卖小组成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

第二章 拍卖查封、扣押财产的条件、范围

  第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第九条 拍卖裁定书生效后,至拍卖公告发布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华的,拍卖裁定书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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