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集资合作建房、职工个人购建住房(含贷款)、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
第七条 房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
(一)单位建房、购房所需贷款;
(二)居民个人购建房的抵押贷款;
(三)为支持与住房建设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等行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需要编制年度房改资金信贷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市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专贡贷款。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所承办的房改信贷业务,其信贷指标分别由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向其总行申报解决。对房改信贷业务要单独管理与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定期上报。
第九条 发放贷款的额度、利率和偿还期限:
(一)职工个人购、建房垡最高额不超过购、建房造价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其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二)单位贷款应按职工公积金、住房建设债券(产权单位含代收住房建设债券资金)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存款余额,预留一定比例备付金后的额度确定。贷款期限,建房不超过二年,购房不超过一年。购、建房借款利率按照《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执行。超过贷款度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行业周转资金贷款按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四)贷款的结息方式和逾期加收罚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各种房改资金和基金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
第十一条 房改资金的划拨。各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按规定将各单位和个人交存的房改资金及时归集,每隔五天集中上划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各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有关资金专户内。包括原来存入各金融机构的属于房改资金范围的资金。
第十二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积极开展购、建房保险配套业务,被委托的保险机构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单位和个人购、建房保险业务,其保险赔偿准备金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内。此项业务保险机构应单独核算,保本经营,其所得收益用于建立赔偿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