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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3]41号 1993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搞好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房改资金)的存贷、结算及融通等金融配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归集、融通、使用和管理房改资金,其资金存贷、结算业务由市政府委托大连市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其有关房改金融业务和政策,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管理。
  第三条 受委托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其经营收入除弥补政策性经营亏损外,年终盈余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账,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决策意见进行统一分配、统一完税。
  第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被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有关资金专户,其存贷款利率本着支持地方房改,好处留给地方的原则实行优惠利率,具体利率标准在征得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同意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房改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
  (二)住房建设债券资金存款;
  (三)城市、单位、个人住房基金存款;
  (四)出售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房收入资金存款;
  (五)房租和集中供热收费存款;
  (六)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存款;
  (七)政策性购、建房保险赔款准备金存款;
  (八)国际、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房改和住房建设资金;
  (九)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的其它资金存款。
  第六条 房改资金金融管理原则:
  (一)房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以支持房改和住房建设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房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多存多贷、有偿低息、加速周转达、滚动增值的原则;
  (三)经办房改金融业务免交有关税费,所得收益纳入城市住房基金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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