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改办、市建行关于《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暂行规定》在执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1993年7月1日)
一、参加本市房改缴交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本市辖区农村建造或购买自住房,必须经当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同意办理购、建住房的产权登记,能申领到购、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而且购、建住房的所有权必须属于申请贷款的职工本人的,才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在本市辖区(包括农村)向私人购买住房的,必须通过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住房估价、买卖和结算手续,并向当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其购入住房的所有权必须属于申请贷款的职工本人的,才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二、在已纳入本市市政规划需要拆迁改造的地段内(何年动工拆迁、改造未定)向私人购买住房,在拆迁、改造无明确日期的情况下,如购房人(必须是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坚决要求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者,必须按前条向私人购买住房的手续办理,并应在借款合同中列明“借款人所购住房在借款期内如国家建设需要被拆除,所得补偿,应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有不足,由借款人负责偿还”等条款。
对市政规划改造地段内的居民户口已实施冻结的,在该地段内,职工购买住房一律不得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三、因土地批租或建设征用地块,动迁居民,由当地(区、县)住宅办为动迁居民安排房源并与被动迁的户主签订住房协议,由购房人向住宅办指定的房屋开发公司缴付购房款。由于区、县住宅办不具备法人资格又非经济实体,购房人不得以上项住房协议的权益作为“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权。
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才可设定抵押。
四、关于《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中的“可贷额度”与“最高额度”的解释。按照“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确定贷款额度。由于从1993年7月1日起缴交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口径,已由月标准工资调整为月平均工资,因此在计算“可贷额度”时,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百分二十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其可贷额度。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所需资金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