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消防新产品进行技术检验,为投产前的技术签定提供检测报告;
3、负责消防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4、填发检验证书,并通知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机关;
5、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正确掌握检验方法;
6、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消防产品质量的检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对逃避检验、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要及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各行署、市公安消防支队是本行政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隶属各行署、市技术监督部门和省消防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权限:
1、负责对本区域内申请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的审查,具备维修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消防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审批;
2、对本区域内消防产品销售网点进行规划、定点和审批;
3、负责本区域内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单位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4、对不按技术标准或有关规定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依照公安部《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报省消防产品质量主管理部门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对不按规定销售或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或责令限期限改进,必要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和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
第三章 产品质量检查
第六条 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不属上述标准范围的,按标准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或销售单位的产品质量时,须持省消防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或标准化部门填发的产品质量检测委托书或通知书。
第八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人员要认真执行标准,对检验结果负责,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奖励,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检验机构检验消防产品按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进行仲裁检验的,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